关于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有关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1-07 阅读次数: 42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宜兴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资金申领审核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有关资金申领审核制订操作办法如下:

     一、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指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下简称本市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锡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凭纳税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未实现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业残疾人一次性开业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以工商登记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准)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大学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锡租用场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户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5000元的租金补贴。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按对象分类填写《无锡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租金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大学生创业租房补贴

 n    (一)补贴对象

     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初次创业)在锡初次创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外租房居住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就业创业累计不超过2年),自2012年6月3日起在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计算。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者按照《无锡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通过无锡人才服务网(http://www.wxrcw.com/)“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程序”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填写《无锡市大学生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可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社居委证明、用人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之一。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为基础,按月生成享受租房补贴信息,于次月将上月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实拨付。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或本市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个体工商户吸纳人员应以单位形式参保。

     (二)补贴标准

     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首次申报时,按2012年6月3日后吸纳的所有符合条件人数给予补贴,以后按新增人数给予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及《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创业者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此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证原件和复印件;

     (4)新招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五、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补贴标准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入驻的本市户籍创业户提供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帮助创业户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年内可按每年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但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和《无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自主创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当年度“基地考核评估合格表”;

     (3)创业政策落实及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证明。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锡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30万元。符合免除反担保手续的对象,其申请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

     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请审核程序

     创业者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出3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手续的申请者须提供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所在地属于信用社区的除外)。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报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民中心西侧国联金融大厦17楼,联系电话:82832233)办理。其中,3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手续的创业小额贷款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报市人社部门,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由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手续。

     有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管理和贴息办法另行制订。

     七、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及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

     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及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国家、省和市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6个月内(毕业学年在校生从毕业之月起算,以学校开具的证明为准)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原已就业创业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另行新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全额补贴,未能实现新的创业的,不予补贴。

     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在6个月内在锡实现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未能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不予补贴。

     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三)申领审核程序

     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可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及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采取分段申请方式,本市户籍原已就业创业人员、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采取一次性申请方式。

     申请时,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填写《无锡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及《无锡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10),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1、分阶段申请

     第一阶段以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为标准,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2)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或学生证)。

     第二阶段以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为标准,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2)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次性申请

     以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为标准,需完整提供上述两阶段所需的相应资料。原就业创业人员需提供新创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不提供户籍证明。

     经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会审确认合格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应对象、相应阶段拨付补贴资金。

     八、其它

     (一)对2012年6月3日后创业的,按新政策规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2012年6月3日之前创业的,按原政策规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对按规定享受补贴期限跨越新、老政策时间节点的,2012年6月3日之前按老标准执行,2012年6月3日之后按新标准执行。创业时间均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二)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者或单位均应在补贴申请时提交《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1)。

     (三)毕业学年在校生申领补贴手续由所在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代为办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者申领补贴手续由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室代为办理。高校或创业孵化基地根据申领条件进行汇总后,报辖区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四)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按季审批拨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各项创业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建立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库,于每季末月(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社、财政部门于季末前10天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部门于次季第一个月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实将补贴资金转拨至补贴申请人市民卡或单位银行帐户。

     (五)本办法中涉及锡山区、惠山区的创业补贴资金,凡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由市财政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拨付。

     (六)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