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4.学生因故需要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休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方可申请休学;
2.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休学与复学
1.对休学学生学院收回学生证、借书证等,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需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3.休学学生复学时,其综合奖学金等级,按休学前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等级执行;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4.休学学生复学时,除因病休学外,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打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关无违法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5.休学学生复学后,在院学习期满一学期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休学。
五、休学次数及在校学习时间累计:
1.学院不设限休学次数,也不单独设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总的学习时间限制。
2.在校总的学习时间限制如下:
三年制高职 不超过六年
六、休学期间的学生
1.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2.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或报考其他学校的相关手续。
七、休学的办理手续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交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系、教务处对休学学生进行备案。
八、休学的学生复学的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无故不办理者,按退学处理。
2.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非伤、病等原因休学,学生要求复学的,学院须进行复查。学生休学期间:
(1)学生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达到《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查看”(含留校查看)以上者,不予复学,作退学处理。
(2)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短期内恢复到可以继续学习的,再次申请休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恢复到可以继续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4. 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由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报教学院长批准。
九、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班级的,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十、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