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1-07 阅读次数: 16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八项工程”、加快打造“四个无锡”确保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决定》(锡委发〔2012〕15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启动新一轮全民创业工程,在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 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开业补贴范围,加大扶持力度

    大学生(指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下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锡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凭纳税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 6000元。开业补贴 3 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二、提高租金补贴标准,降低创业成本

    对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大学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3 年内可按每户每年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上限为 5000 元。 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锡自主创业,并在外租房居住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给予博士每人每月 800 元、硕士每人每月 600 元、学士每人每月 500 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 2 年。

    三、设立带动就业补贴,增强创业效果

    鼓励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和稳定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锡创业后,吸纳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 1 人就业给予 3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但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放宽小额贷款政策,加强信贷扶持

    大学生及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在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 30 万元。大学生及本市失业人员,通过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或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且经资信评估合格的,其申请贷款额度在 3 万元以内,可免除反担保手续。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加强创业能力培训,注重培训成效

    对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及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6 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在 6 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六、强化创业孵化扶持,优化创业服务

    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将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范围扩大到种植、养殖等类型的创业实体;对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比例达到 50%以上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对评为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运行,并为入驻的本市户籍创业户提供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帮助创业户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经考核评估合格,3 年内可按每年每户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但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七、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强化创业扶持

    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街道(镇)活动,鼓励街道(镇)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优势,通过政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引导和跟踪服务等措施,动员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投入到创业活动中。对市区街道(镇)为本辖区内的大学生及本市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帮扶其实现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经考核评估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创业扶持奖励。

    八、建立创业导师制度,提升创业指导

    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聘请成功企业家、创投风投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创业导师专家团,建立结对帮扶创业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服务等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创业导师与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签订“一带一”、“一带多”结对帮扶协议,指导其实现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定的创业指导奖励。定期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帮扶成效明显、获得创业者认可的创业导师给予表彰。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就业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项补贴资金,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后续的管理税收政策按规定处理。

    十、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营造创业氛围

    将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标,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促进创业工作的目标考核,定期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督查。通过开展创业典型宣传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创业者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对促进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意见为准。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 创业 政策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6 月 5 日印发